党务公开
共产党员因私出境须知
发布时间:2015-04-01  阅读次数:-

一、党员因私事(探亲、治病、求学、就业、旅游和其他非公务活动)临时出境,应该向所在党支部提出留党籍的申请,经所在党支部初审后,报党委审批;本人不要求保留党籍的,可以提出退党;未经组织批准保留党籍而出境连续六个月以上的,按自行脱党处理。出境定居者,在出境后即停止党籍。 二、办理保留党籍时,本人要一式两份提出申请,申请书务必陈述事由、去向、保留期限等,并递交有关证明文书,如亲属邀请信、入学通知书、聘用合同书、经济保证书等用于办理护照(通行证)的有关材料复印件。
三、保留党籍的期限,自费留学、自费学外语、伴读或劳务输出者等同于入学通知书或聘用合同书上注明的期限;去港、澳地区探亲的,一般不超过三个月;去台湾探亲的三至六个月;去国外探亲的,一般不超过半年(离退休人员一般不超过一年);参加中旅社等旅行单位组织出境旅游的,以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时间为限。保留期从离境之日算起,在离境之前仍按规定向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,参加党的组织生活。对无正当理由,不交纳党费,不参加组织生活的党员,其党籍问题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处理。
四、获准保留党籍党员的组织关系,无业的和不予保留公职的可转入所居住地区党组织,准予保留公职的可保留在原单位党组织,定居停止党籍党员的档案材料,可由县级以上党组织保存。
五、保留党籍的党员,在国外要热爱祖国,关心祖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,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机密,不得以党员身份参加任何活动,并按期返回。
六、保留党籍的党员,在境外应通过书信或家属转达等适当方式与党组织保持一定的联系,临时和期满返回时应主动向党组织汇报有关情况。
七、党员因私临时出境期间暂不交纳党费。返回后,经审查恢复组织生活的,按照交纳党费的有关规定,补交境期间的党费。
八、保留党籍期满,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期限的,应在期满前由本人向所在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,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,经所在党委批准后方可续假。
九、因私临时出境并经批准保留党籍的党员返回后,应在3个月内向党组织提出恢复组织生活的申请,经所在党支部初审,并填写“保留党籍的党员返回后恢复组织生活审批表”报党委审批。返回6个月以上,无正当理由,不向党组织提出恢复组织生活申请的,应作自行脱党处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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